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

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:
1. 定义 :
停车场: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。
专用停车场: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。
公共停车场: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。
2. 适用范围 :
适用于城市和重点旅游区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。
3. 建设要求 :
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。
规划设计须遵守《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(试行)》。
设计方案需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,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。
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商业街(区)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。
居民住宅区和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。
4. 主管部门 :
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规划,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。
5. 其他规定 :
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,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。
临时占用停车场需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,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需相关部门批准。
该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,并在2018年4月12日被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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